咸丰县人民医院干部职工“八小时”外纪律监督管理制度
来源:咸丰人民医院 时间:2025-06-10 10:22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依据中央、省、州、县纪委关于加强卫生行业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精神,加强对在职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增强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树立干部职工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干部职工,包括在编、招聘、借调、返聘、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条 加强对在职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旨在督促干部职工在八小时以外牢记党纪法规要求,防止和纠正干部职工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损党和卫生行业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四条 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职业道德,廉洁奉公,谦虚谨慎,做到“四自四慎”,即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和慎独、慎微、慎权、慎友。

(二)自觉遵守和弘扬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积极参加医院组织各种公益活动,模范遵守卫生行业管理规定,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三)坚持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

(四)参加积极向上、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自觉抵制低级庸俗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

第五条 干部职工在八小时以外必须严格禁止的行为:

(一)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用公款相互吃请以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

(三)利用职务影响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和出入有色情服务的场所。

(四)参与各种迷信、赌博、色情、涉毒、违规经商、酒后驾车等违法违纪活动。

(五)利用职务变动、婚丧嫁娶等事宜以及乔迁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六)利用职务影响干扰执纪执法部门公正办案,包庇、纵容亲友违纪违法。

(七)在社会交往中做出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形象的举止行为。

(八)参加非法、邪教组织及其活动,以及搞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

(九)其它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六条 对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实行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直至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把在职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实行“一岗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违反八小时以外规定,构成违纪违法的,除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视情节追究科室责任人因失察、失管、失教,应担负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 对在职党员实施双向管理,凡组织关系在工作单位、居住在社区的党员,要主动到所在社区登记,建立联系,既要接受所在单位党组织的管理,也要在八小时以外参加社区党组织的活动,接受本人居住地社区党组织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考评纳入干部年度考评中,考评结果和干部评先创优,提拔使用挂钩,存入廉政档案。

第十条 本制度由医院纪检部门负责解释,自2025年4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