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广大市民更好更快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现将我院办理流程公示如下,请有需求的群众对照自身情况按流程办理。
一、2014年1月1日前在县人民医院出生新生儿
(一)首次签发:母亲本人携带以下资料到县妇幼保健院办理。
1、父母双方及子女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住院病历复印件。母亲携带身份证原件,到我院病案室复印,母亲不能亲自到场复印的,授权委托人必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和母亲身份证复印件到病案室(5号楼2楼)复印。
3、确认是否为首次签发。母亲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我院产科住院病区(1号楼3楼)查询,未查询到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的,视为首次签发,在产科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表,盖公章。
(二)补换发:遗失、损毁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换证的,母亲本人携带以下资料到县人民医院产科办理。
1、父母双方及子女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母亲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
3、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母亲携带本人身份证到产科住院病区(1号楼3楼)查询后,到医院病案室(5号楼2楼)复印。
二、201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新生儿,母亲携带以下资料到县人民医院产科办理。
(一)首次签发
1、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
2、出生后超过1年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者,母亲携带身份证原件,到我院病案室(5号楼2楼)复印住院病历资料。
(二)补换发:遗失、损毁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换证的,母亲本人携带以下资料到县人民医院产科(1号楼3楼)办理。
需提供父母双方及子女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未上户的需要提供未上户证明。
三、注意事项及特殊情况说明:
1、新生儿姓名须使用通用汉字。避免使用生僻字异体字繁体字。
2、若办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名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办证人身份证原件。
3、新生儿母亲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未满18岁的,应在新生儿母亲的监护人陪同下申领,并出具监护人相关证明材料及其身份证原件。
4、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
2024年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