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药品、医用试剂耗材全流程监督管理,净化药品、医用试剂耗材医疗服务执业环境,规范医用试剂耗材管理关键环节、关键流程,根据湖北省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耗材管理的通知》(鄂卫办通〔2023〕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制定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药品、医用试剂耗材管理组织。
医德医风、医药领域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履行职责和分工,分管领导为责任人,纪检监察科人员为行风监督员,履行监督执纪职能。各部门建立职责明晰的监督机制和定期审计制度,并严格落实。临床医技科室建立由科室主任任组长的高值耗材临床应用规范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高值医用耗材的使用管理工作。
二、强化药品、医用试剂耗材廉政风险排查。
各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组织对药品、医用试剂耗材的遴选、采购、库管、储存、使用、追溯、监测、评价、监督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开展一次集中梳理,查找廉政风险点进行修订完善,对重点岗位人员集中开展一次廉政谈话,并纳入常态化机制。
三、严格药品、医用试剂耗材全流程监督管理。
药品、医用试剂耗材遴选和准入、出入库管理、临床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执行。医务科、药剂科、医保科、质控科等职能部门加强药品、医用试剂耗材临床使用评价,强化高值耗材临床用耗监测,按要求组织点评和综合评价,对不合规案例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院通报,并建立联合约谈机制,不定期对相关科室和个人进行警示谈话。加强药品、医用试剂耗材信息化管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药品、医用试剂耗材临床合理应用。
四、加强医药推销管理制度执行落实。
加强学习教育,让每位医务人员知晓熟悉管理制度,进一步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纪检监察科联合各部门加大督查检查力度,确保制度执行有效。规范医药代表、经销商、生产经营企业业务人员的接待管理和服务行为。
附件:1.药品统方管理制度
2.医药代表业务行为接待管理规定
3.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评分标准
4.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文末可下载)
咸丰县人民医院
2024年1月12日
附件1
药品统方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医院反腐倡廉工作和行风建设,不断规范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医院及广大医务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促进临床合理用药,防止医药购销活动中不正之风的发生。根据《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2013】49号)、国家卫计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国卫纠发【2014】1号)、湖北省卫键委关于《加强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统方管理的若干措施》(鄂卫办通【2023】90号)的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药品统方的概念
1.药品统方,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及科室或工作人员、第三方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统计、提供医疗卫生机构、科室及医疗卫生人员使用有关药品的用量信息。
2.违反规定参与药品统方,是指利用信息化手段或手工汇总等方式,从医院各类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HIS、合理用药、药品SPD等)及第三方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窃取有关药品的用量信息。
二、界定违规药品统方的形式
1.利用工作之便,为商业目的药品统方,提供用药量等相关的信息。
2.利用工作之便或个人关系,为医药营销人员与“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牵线搭桥,提供药品统方便利。
3.企业的医药代表,或充当医药营销人员的代理人,进行私下药品统方活动。
4.未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授权的其他药品统方行为。
三、药品统方管理责任主体
医院主要负责人为本机构药品统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职能科室、临床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药品统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四、药品信息统方审批权限
信息中心采取授权、加密、控制终端信息采集范围等有效措施,根据不同科室的职能,设置各科室、各岗位通过计算机网络查询信息的权限,用户名密码必须专人使用,不能泄露给他人,防止个别工作人员利用统计、报告、分析等方式,取得医生或部门用药的有关信息,透露给医药营销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查询药品用量信息,可能涉及“统方”行为的,必须履行审批备案登记手续后,在院纪检监察科监督陪同下,由信息科指定人员在信息科内实施查询,需要视频监控及监控数据留存三个月。
五、实时监督管理
医院在信息系统中安装反统方软件,信息科定期排查隐患,纪检监察科对“统方”行为实施监控,及时处置问题,定期通报典型案例。每位职工都有反商业贿赂的责任,要及时反对、阻止、举报“统方”行为,医院对举报人员予以保密。因工作需要进行药品信息统计需建立查询日志,进行登记(包括计算机编号、操作者代号、操作时间等),保障药品信息的安全。纪检监察科对有条件统方的岗位,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相关工作人员签订信息保密承诺书。同时医院与医药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廉洁购销承诺书》,禁止违规统方行为。
六、责任追究与惩罚
对从事违规统方的医院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和查实,医院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发绩效工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职称晋升、取消执业资格或解聘,以及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等;对进行统方的医药代表和医药生产及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停止采购该单位药物。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当事人所在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2
医药代表业务行为接待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增强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业务人员的行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精神与《2021年湖北省卫生健康系统行风建设工作要点》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要求,特制定医药代表洽谈业务行为管理规定。
一、适应范围
医务人员接待药品、医用试剂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销单位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医用仪器设备、信息化建设、基本建设等宣传、推广的人员(统称“医药代表”)、其他来院推销活动接待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管理规定
1.在规范管理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中,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负医院监督责任,相关科室主任负本科室直接管理责任。
2.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接待程序和方式。
2-1.备案登记。供应商提供医药代表简历,在纪检监察科备案。
2-2.预约登记。医药代表在医院网站下载《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填写后分别转发药剂科、设备科等部门进行来院预约登记。
2-3.接待审批。药剂科、设备科等相关部门3个工作日内邮件回复是否接待,明确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人员。对推介新产品和敏感药品、举办协会学会活动的,相关职能科室需征求分管部门负责领导意见后进行回复。将同意接待的预约表交纪检监察科备案。
2-4.规范接待。接待部门应当按照“三定三有”即“定时 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要求进行接待。接待时间为每周二下午,接待地点勤政楼三楼306会议室,接待人员原则上须3人在场,包括分管院长、相关职能科主任(副主任)一名、临床医技科主任(副主任)一名或者医生一名。被接待医药代表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否则取消接待。接待时由职能科室做好记录,医院纪检监察科随机抽查流程与记录。
3.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不允许医药代表未经备案预约在诊疗区域、办公区域进行产品推介和促销活动。各部门、各科室主任(护士长)对业务代表来院行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阻止并保留证据,并对业务代表按十分制评分标准进行监督(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评分标准附后),如十分制扣完,将终止合作,取消供应商与我院一切业务往来。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实地、监控巡查。
4.本院医务人员擅自接待医药代表,一经发现,由纪检监察部门约谈涉事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职称晋升资格;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移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处理。
5.禁止业务代表以任何名义向医院干部职工及其亲属提供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券、宣传费、回扣、提成、宴请等;不得为其报销各种消费凭证,支付其旅游、娱乐等费用;禁止与医务人员联合对某一处方药品实行开单提成,给与“红包”“回扣”等违规行为。
6.业务代表在药品、医疗器械批发、零售、原材料采购等竞标过程中,保证不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保证不让医院临床科室、药剂部门以及有关人员统计医生处方或为此提供方便,干扰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保证竭力维护医院的声誉,不做任何有损医院形象的事情。
7.业务代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给医院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直接承担全部民事、刑事责任。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备注:1.以上违规行为累计超过三次直接扣10分,终止合作。
2.累计扣分值达10分,终止合作。
3.医药代表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给医院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 的,直接承担全部民事、刑事责任并终止合作。
4.有正常业务往来的公司,其业务代表持公司委托书可以与药剂、设备、采购、财务等部门进行正常的业务往来(出入库、结算、合同签订等相关日常业务)。
5.未经预约登记同意(以签字登记表为准),不能进入诊疗区域和相关职能部门推销或办理药品、耗材、设备等相关业务。






